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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地税发票适用期限

2017-01-17 18:40 来源: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题】

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作为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发票可以使用到什么时间?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七)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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