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同时在两家公司任职,每月分别取得工资收入4700元和2500元,均已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近期,有两处收入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我的工资收入在两家公司都已经申报缴税了,为什么还要补交?”市民张女士很疑惑,来到税务大厅咨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一、二、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税务人员了解到,张女士每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中,其中4700元已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36元,而另外的2500元虽然已申报,但未达到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该项所得2500元应与当月4700元工资收入合计,每月应纳税额=(4700+2500-3500)×10%-105=265(元),扣除已申报个人所得税36元,张女士每月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