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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土地增值税类热点问题,看国家税务总局怎么回复

2017-03-07 15: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应税收入

1.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扣除项目

1.个人销售商铺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个人所得税税款?

答:不可以。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三、应纳税额计算

1.营改增后,企业销售不动产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2.纳税人转让房屋,因既没有评估价格,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故无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需要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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