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2016年卖了一套老房子,成交价格100万元,其他收入共8万元,李先生不知道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入年所得当中,也不清楚自己到底应不应该进行年所得12万元的纳税申报,为此特地到当地地税局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由于年代久远,李先生已经无法提供当初的购房发票,转让住房时按照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按照上述年所得的计算规定,即计税价格乘以5%应税所得率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李先生此项所得为5万元,再加上其他各项所得8万元,一共13万元,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