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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2017-03-13 14:55 来源: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题:出租房屋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答复:根据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将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按月缴纳房产税。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租赁期限应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的产权人每月按照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产权人未缴纳房产税的,由承租人按照房屋原值代缴纳房产税。对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需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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