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自有写字间对外出租,其中一处写字间租金每月1万元,租期两年,按季收取租金,我公司实际收到租金时开具租赁发票。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申报缴纳房产税?
答复: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房产税相关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5号)规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如果你公司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房屋租赁发票,你公司出租房产的房产税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如果你公司领购房屋租赁发票自行开具,你公司出租房产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