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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荒山等占地应及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06-12 16:45 来源:南京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供水企业在2010年11月取得65142.3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表示,该土地为荒山且企业一直未对其进行开发利用,根据文件规定一直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对税务人员要求补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非常不解。税务人员向其解释了新的税收政策,要求企业补缴2014年至检查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加收了滞纳金,并处以未缴税款0.5倍罚款。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人员提醒,企业应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尤其是原来享受税收优惠而在政策变化后不再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及时按新政策申报纳税,以免产生纳税风险,影响纳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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