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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从部队租赁来的房产进行转租,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017-06-15 14:42 来源:福建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因此,文件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优惠仅适用于军队将军队的空余房产租赁的收入,若是租赁部队的房产再进行转租取得的收入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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