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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2017-06-20 17:14 来源:大连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1)扣缴义务人确定问题

对远洋船员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船员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和船东分别支付的情形,劳务公司和船东应分别就支付金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远洋船员应将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合并,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2)附加减除费用适用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3)特殊行业计税办法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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