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那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项目需要认定吗?由哪些部门认定?
我们一起看看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财税【2015】119号: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解读:没有要企业自行进行项目认定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解读:委托、合作研发的项目合同要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清楚了吧:自主立项研发的,不需要企业自行进行项目的认定,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提交备案资料,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委托研发,由技术开发方到当地科技部门进行认定登记。当然,经过登记的委托研发合同,税务部门仍有异议的,还可以提请科技部门进行再鉴定。
重要提示: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仍可以提请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