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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征税规定是什么?

2017-11-14 09:59 来源:甘肃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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