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具体包括:
一是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二是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三是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四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为了大力推进企业技术改造,顺应新技术革命潮流,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完善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
1、六大行业加速折旧办法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办法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3、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办法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办法
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办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6、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办法
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7、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办法
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作者:刘星(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