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依法抵免,在年终汇算清缴即将到来之际,老顾给大家梳理了一下相关的税法规定,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1、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上述规定属于直接抵免的情形,也就是说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上的纳税人的名称是居民企业的名称或者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名称。
2、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上述规定属于间接抵免的情形,也就是说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名称不是居民企业的名称,应该是外国企业名称。
通过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对符合条件非居民企业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1、第七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但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包括: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注:这种情况下应该向原征税机关申请退还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注:比如境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给境外企业,对于技术转让所得按规定享受了免征所得税优惠的,那么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就不能享受抵免待遇了)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第七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依据上述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才能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1>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还应该注意的是: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3、第七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4、第八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按照上述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居民企业在按照前述税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三、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