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大家考虑的重点,下面做简单介绍:
一、资产损失的范围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提示】简单来说就是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项目,如果发生了损失,就属于25号文规定的范围。
二、申报方式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一)如何申报
1、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2、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二)具体分类
1、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提示1】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提示2】非正常损失基本上都应当专项申报扣除。
三、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应当提供证据来说明资产确实发生了损失,25号文分不同类别的损失说明了应当提供的证据。由于内容较多,这里不做过多描述,具体请参看25号文规定。
四、资产损失申报时间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五、应收账款存在的风险
25号文23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本条规定是否说明应收款只要年限达到,会计上作为损失,是否就可以税前扣除呢?当然不是,22条明确规定了需要提供的证据,均说明债务人丧失了偿债能力,3年未还并不一定丧失了偿债能力。况且后面还需要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在专项报告中应当说明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的证据。
|作者:陈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