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居民企业提供劳务,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如何扣缴所得税的问题,一直是实务中很多纳税人关注的要点,下面做简单介绍。
一、是否需要在我国纳税
非居民企业分为以下两大类: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无论是否来源于境内均需要在我国纳税,本文就不针对这类企业多做介绍,仅仅介绍上述的第二类企业,也就是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判断劳务所得是否在我国纳税,主要看劳务是否发生在我国境内。
二、税款扣缴时间
(1)一般规定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三十七条)
(2)特殊规定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
【提示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提示2】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备案管理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四、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提示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国税函〔2006〕694号)
【提示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财税外字[1983]156号)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从上述可以看出,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我国是没有征税权的。
| 作者:陈老师(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