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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是否要一次性扣除要三思

2018-06-07 08:59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8年5月7日下发了《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该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具体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文件公布后,众多财税会员来电咨询相关事宜,综合大家咨询问题,老顾提醒大家:

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 是否要选择一次性当期扣除要三思,要慎重。

其一,该政策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像免税、减税那么实惠。

大家都知道,在会计处理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并且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大年限做出了明确规定。那么,54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当期扣除,也就是把应该分期扣除的折旧额提前到购买年度扣除了,形成的结果就是前期少交税后期多交税,但整体不会少交,所以优惠力度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大。

其二、企业是否必须在购入当年选择一次性扣除?

文件的用词是“允许”,不是必须,也就是说企业是有选择权的。企业作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行使该权利。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企业需要结合自己的盈亏情况来判断,如果前期亏损较大的,再选择一次性扣除的话,会造成更大的亏损,这样要估计未来五年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此亏损额。还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如果在购入当年没有选择一次性扣除,在以后期间是否还可以选择将没有折旧完的金额选择一次性扣除,从目前的文件规定来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后续可以再看看总局的公告如何操作。

其三、会计上是否还需要分期计提折旧?

前边已述,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该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分期计提折旧。对于企业来说,会计处理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不是税法,虽然54号文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其实是因为此政策会影响征税和财政收入,因此作为财政收入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需要在此文中表态,允许企业在税务处理上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但这并不改变企业的会计折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此文就属于另有规定的情况,必然会形成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综上所述,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是否要选择一次性当期扣除,请各个企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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