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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材料盘亏可税前扣除

2014-01-20 09:09 来源:中国税务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福建省某公司于2013年底时盘点存货,发现材料盘亏近200万元,日前来电咨询这笔损失可否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上述公司材料盘亏损失200万元,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后,方能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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