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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跨年度的广告费如何扣除?

2014-01-27 08:45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题:请问我们企业发生的跨年度的广告费如何扣除?

  回复:跨年度的广告费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扣除,属于当期的费用应在当期扣除,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收到也不得在当期扣除。即按合同中规定的广告期间,如2011至2013发布相应的广告宣传,就应2011年至2013年期间进行所得税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跨年度的广告费除按权责发生制扣除外,超过税收标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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