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对于“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当怎么理解?增减变化达到20%的比较基础是什么?是比较上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还是当期的?
解答: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关于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计算口径问题。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全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比较,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如:年核定的应税所得额为100元,若年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80元以下,120元以上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若年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80元以上,120元以下时,应按照年核定的应税所得额为100元,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