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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税款手续费不缴增值税

2014-02-17 09:09 来源:小裴·中国税务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代征印花税、代征个人所得税等业务,收到了税务局返还的手续费。这种代征税款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单位和个人从税务局收到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不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内容,应适用现行营业税政策里的“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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