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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支出税前扣除扩至所有企业

2014-03-31 08:59 来源:陈文裕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人员近日向福建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该公司最近拿下两个工程投资建设项目,一个是林业棚户区改造工程,另一个是老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想了解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具体的办理程序。座席员针对纳税人的询问,作了细致的解答。

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适用对象 根据财税〔2013〕65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的对象,由原来的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扩大到其他按规定参与政府棚户区改造的其他企业。

前置条件 财税〔2013〕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参与政府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必须同时具备六个条件:一是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是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是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是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是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是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财税〔2013〕6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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