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推进,个人境外所得数量日益增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内人员除了要就境内收入申报纳税外,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同样需要在国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哪些所得需要申报以及如何办理申报?针对这些纳税人关注的问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给予了回应。
准确理解境外所得概念
对个人而言,判断所得来源不应以支付地为判定标准。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所得。
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境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文件
两种申报方式
代扣代缴: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自行申报: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的纳税人,均应自行申报纳税。
被中国境内派出或投资机构(下称境内派出机构)派往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关联公司、代表处(以下统称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任职、受雇的外派人员,其境外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没有境内派出机构的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依申报方式区分申报期限
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可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三十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申报地点有区别
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自行申报:有境内派出单位的,但按要求应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向其派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其他纳税人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派出机构勿忘报送纳税信息
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市地税局提醒,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派出机构不能依法报送纳税资料的,其纳税信用等级将不得评为A级。
分国分项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计算境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时,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应按“既分国(地区)又分项”的原则计算应纳税额。
境外缴纳税额可抵免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在境外某一国家或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在以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不超过五年。
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也就是说,应按“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原则计算扣除限额。
可扣除的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是指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实际已经缴纳,且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原件的个人所得税款。
逾期申报将受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提示——
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25号文件及本公告构成了中国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整个框架,规定详细,考虑的较周全,但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没有妥善解决:
1、返程投资的所得税抵免问题.在返程投资的股权结构下为:中国公司-外国公司-中国公司,最下层中国公司能否在最上层中国公司实现抵减?
2、受控外国公司强行分配利润的所得税抵免问题
3、境外所得的季度预缴问题。(因当期在国外交的所得税,季度预交所得税时,不能抵扣,严重影响企业现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