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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可否应该开具国税增值税发票

2014-06-25 11:08 来源:大连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司是为全国汽车生产销售公司(如北京汽车,华晨汽车、江铃汽车等)提供咨询、培训服务的公司,关于培训费一项可否应该开具国税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公司为汽车生产销售公司人员提供的专业技术性的培训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就培训费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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