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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包工程总包方是否可按差额来缴纳营业税

2014-06-27 15:42 来源:深圳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总包方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可以按照差额缴纳营业税,总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总包方应全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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