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既生产应税货物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其购进的原材料和固定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该如何抵扣?
答: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 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故企业由于生产应税货物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购进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可按照上述方法计算。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税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故企业由于生产应税货物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按照上述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