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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入生产车间监控设备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2014-06-30 14:18 来源:天津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企业购入生产车间监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企业购入的监控设备如果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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