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电影院,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按照简易办法征税?
答: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4目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另根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