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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金银镶嵌首饰如何纳税

2014-07-10 09:19 来源:厦门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在零售时能否扣除珠宝玉石的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规定:“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

  九、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不能扣除珠宝玉石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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