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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罚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4-07-21 11:24 来源:北京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第三款的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第12条规定:“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因此,银行罚息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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