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出口企业,有一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向海关提出了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申请,但在规定的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能完成修改,导致我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退(免)税,请问是否有什么补救措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第6点列举到了“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情形。
因此,单位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