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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对外修理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2014-07-25 09:01 来源:内蒙古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购买货物用于修理中国铁路总公司的火车以及其他企业的火车,修理其他企业的火车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是否汇总至总公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d的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故上述业务修理其他企业的火车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属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范围,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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