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都调整了哪些内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何时启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的规定,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面内容做出如下调整: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整内容及填用
(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二)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四)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五)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
二、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