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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供暖输送管道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2014-07-25 09:24 来源:内蒙古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热力供暖输送管道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热力企业购进热力输送管道,作为销售热力产品的设备,不属于以构筑物或建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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