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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如何处理

2014-07-28 14:26 来源:福建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发生应税服务中止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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