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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销售达90万是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2014-07-28 14:35 来源:福建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最近销售一笔固定资产,销售额达90万元,是否需要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因此,上述公司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偶发的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应税行为,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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