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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方接受该房产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2014-07-29 09:19 来源:江苏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6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和抵债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因此,被投资方企业接受房屋投资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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