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是否包含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356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不包含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