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社会团体为文化局组织培训收取的费用,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团体为文化局组织培训收取的费用,属于提供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