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舅舅将住房无偿赠与给侄女,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根据上述规定,舅舅将住房无偿赠与给侄女不符合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的免征营业税的情形,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