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旗下有一个全资子公司是酒店经营管理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司现决定将名下的一块用于酒店建设投资的土地,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入股到该全资子公司(酒店经营管理公司)用于酒店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请问该投资入股行为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若贵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