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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快递公司地税监制冠名发票可否使用

2014-08-08 09:44 来源:广东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邮政业从2014年1月已经营改增了,但我公司在2014年4月收到顺丰快递公司开具由地税监制的冠名发票,请问该项发票是否可以使用?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的通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据上述文件规定,顺丰快速公司在2014年4月开给您公司的邮政业冠名发票,虽然是地税监制的,但还是可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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