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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收到承运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2014-08-12 09:52 来源:广东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司是客运站场,经营中会收到承运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用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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