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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2014-08-14 09:35 来源:宁夏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从什么时候开始适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处理,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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