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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将存款利息分配给投资者如何缴纳个税

2014-08-20 09:16 来源:江苏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普通合伙企业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分配给个人投资者,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存款利息所得不属于上述对外投资取得所得的情况,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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