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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附着物被拆除后取得的补偿费是否征税

2014-08-21 09:59 来源:青海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附着物被拆除后取得的补偿费是否征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因此,纳税人取得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属于征地补偿费,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均不征营业税;除此情形以外,纳税人取得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属于征地补偿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规定依法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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