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成品油开具专用发票时,“单位”栏的填写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成品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系统中“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单位”栏必须为吨,“数量”栏必须填写且不能为0;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
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成品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系统中“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开具,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电话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33号),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成品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栏必须为吨,此项政策暂不执行,其他政策不变。因此,根据企业销售油品的实际计量单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