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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申报个人所得税事宜如何处理

2014-08-29 11:12 来源:广西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是个体户,今年4月和6月销售收入有超过2万元,我公司都有按时申报附加小三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本人不知道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是按销售收入征收的,于是每个月的个人所得税都是零早报,最近地税让我补缴4月和6月的个人所得税,我已经去补缴了,并且缴了滞纳金,请问这样的情况还需要交罚款吗?我每个月都申报个人所得税,只是都为零申报,这样也算逾期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吗?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您提到的情况属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建议您直接携带相关资料到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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