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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备案所需资料

2014-09-04 09:33 来源:四川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81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一)《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证明资料。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开业登记后或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送。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等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一式三份)  2.农、林、牧、渔业项目对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情况说明(一份);  3.农、林、牧、渔种养殖业及林木采集的用地协议复印件(一份);  4.涉及许可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复印件(一份);  5.农产品初加工类型或工艺流程的说明(一份);  6.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一份);  7.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难以判定的,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一份)。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另外,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能够领购普通发票的问题,答案是可以领购和开具,但不能作为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的依据。政策依据:财税(2012)75号文,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开给一般纳税人的享受了免税政策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的依据。如果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可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开具农产品购买发票,购买方自行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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