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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广告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4-09-05 14:49 来源:河北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单位是营改增小规模广告企业,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广告收入,是否可以抵扣支付给别的公司广告发布费以后,来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差额征税”。如果可以抵扣,对于取得的发票有什么要求?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规定: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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