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以标准价销售经政府报批集资筹建的集资房,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成本价标准价适用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31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第二款“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出台目的一致,主要是解决房改历史遗留问题,仅适用于房改房,对集资房、保障性住房不适用,此政策适用范围不得扩大。
因此,企业以标准价销售经政府报批集资筹建的集资房,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